Home 學會章程

學會章程

by 台灣在宅醫療學會

社團法人台灣在宅醫療學會章程

105年4月9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106年7月17日第1060049219號函准予備查

111年3月26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112年3月12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在宅醫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建構台灣在宅醫療之在地知識」與「促進台灣在宅醫療政策之健全」及「推動居家相關醫療、老人照顧、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等業務」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分述如下:

一、學術:成為台灣在宅醫療學術研究彙鑑之機構。

二、教育:推動台灣在宅醫療教育。

三、政策:健全台灣在宅醫療政策以符合在地之需求。

四、交流:發展台灣在宅醫療實務交流平台與國際學術交流平台。

五、合作:其他與在宅醫療及長期照顧相關業務或產學合作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應依循下列情事規範行之。

一、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任務應符合宗旨之原則。

三、任務不得有營利事業項目。

四、其他公私機關或團體之法定專屬任務,本團體不得主辦者,不得列為主辦項目,但得協辦者,得列為協辦項目。

第 七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管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
(一)居家醫療及居家照護相關實務工作者。
(二)從事居家醫療及照護相關研究者。
(三)醫事人員,長照人員或相關人員。

經內部審核通過,填具入會申請書,且應提出上述資格條件之相關證明,經基本資料審核通過,並完成繳納基本會員入會費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屬在宅醫療相關之學會、協會、醫療機構、醫事機構、長照機構、學校、機關團體、基金會等,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可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學生準會員:凡在國內外專科以上院校在校生,在宅醫療領域有興趣,經會員一人以上推薦,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繳納學生會員入會費後,經內部審查通過。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五、榮譽會員: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或於在宅醫療領域有卓越成就者,經兩位理監事聯名提名或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 九 條 會員之權利分述如下:

一、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為一權。

二、學生準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非本國籍之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除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均得與個人會員同等享有參與本會辦理之會員活動之權利。

三、贊助會員若有需求,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其標誌(LOGO)得在學會官網露出,並明訂投放時效。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停權及會籍除名規範如下:

任何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予以停權處分,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監事會成立之作業要件:

一、本會置理事 15人、監事 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二、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三、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請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連任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名額4/3。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二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二十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入會費:個人會員均為新台幣醫師身份3000元,非醫師身份1500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12000元,學生準會員為新台幣750元,均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常年會費:基本會員為醫師身份2400元,非醫師身份1200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3600元,學生準會員為新台幣600元。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則無須繳納常年會費。

三、贊助會員:一次或經常性繳納特別贊助10000元以上者。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4月9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6年7月17日台內團字第1060049219號函准予備查。

(Visited 2,153 times, 2 visits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