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尚儒(台灣在宅醫療學會理事長)、張凱評(台灣在宅醫療學會秘書長)、陳炳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家庭醫學科主治醫師)、趙敏(台灣在宅醫療學會秘書)
日本創立介護保險的背景
一直以來,日本認為家中有臥床或失智症的長者,照顧責任應由兒女承擔。但實際上,照顧工作通常落在媳婦、太太、女兒等女性身上,衍生因要照顧家人而離職(介護離職)、照顧者虐待老人、老老照顧等問題。
在介護保險施行之前,並不是完全沒有照顧支援制度。日本原本就有特別養護老人院,也有派遣的照顧服務員,可惜數量太少、提供的服務量能不足,造成需要照顧的老人被送到醫院住院,形成「老人醫院」,長期臥床使得身體狀況急遽惡化。為了改善此問題,日本在2000年施行介護保險。
介護保險與醫療保險的異同
宮武剛針對介護保險的特徵,大致整理出以下幾點,也比較其與醫療保險的異同。
(一)用不到的人比較幸福、繳完不退還的保險
醫療保險和介護保險的共同點,都是「沒有用到比較幸福」。如果自己一輩子沒臥床、繳的錢沒用到,還可以用在別人身上。但宮武剛提到,一般人對於介護保險,還是抱持「繳了錢,希望能用用看」的想法,要求回報的意識較強。
至於醫療保險與介護保險的相異處,在日本,從出生到死亡一定要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國民皆保險);介護保險則是40歲以上強制投保,65歲以上、長期臥床或失智症患者可使用服務。因此,宮武剛稱其為「中高年皆保險」。
(二)非現金、為「服務給付」的保險
醫療保險和介護保險另一相同處是,「不提供現金,只提供服務」。病人生病不管花多少錢,都是由醫療保險給付,沒有額度限制;但是介護保險有定上限額,需支援比較輕微的,月額約5萬日圓;需介護最嚴重者,一個月可以使用35.83萬日圓。如果需求超過上限,就要自費。
(三)判斷處於何種狀態
疾病或受傷屬於醫療保險的範圍,由醫師從醫學角度判斷;介護保險則不同,是否需支援或需介護,由各種專業者,如護理師、復健師(在台灣包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等團隊判斷。
(四)介護保險導入照顧支援專員制度
介護保險設有照顧支援專員制度,負責擬定照顧計畫,並協調各專業服務;醫療保險則無此制度。
(五)服務內容
醫療保險提供全國統一的服務,但介護保險是按每個市町村的實際狀況,由市町村政府決定提供哪些服務。
(六)介護保險開放民間企業參與
日本的醫療保險沒有自費市場,但是介護保險在居家照顧服務方面,允許民間企業參與。
介護保險與在宅醫療的關係
宮武剛認為,介護保險實施後,老人就算生病臥床也可以待在家裡,有醫療需求者,透過在宅醫療獲得服務,而不用被送去醫院。
另一點是,日本的老人機構幾乎沒有醫護人員常駐。介護保險的成立與發展,讓診所的醫師可以到機構幫老人看病,也因而擴大了在宅醫療的需求。